成都公布315典型案例 超市将洗衣液当矿泉水卖被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消协获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成都市消协将连续三天对外发布“3.15”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4年全年成都市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529件,解决1126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30多万元,其中加倍赔偿的投诉193件,加倍赔偿金额279123.6元。
成都市消协副秘书长韩重洋表示,今年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加倍赔偿”、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等有代表性的案例,赌钱网站。涉及到食品、汽车、金融、成品油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2014年,成都市消协受理的关于虚假宣传的投诉有386件,比起2013年受理的284件上升了35.92%。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期发布的三个案例均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相关,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2014年3月20日,消费者覃先生在崇州市崇阳镇上南街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以120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型号为SCX-3401的打印机,回去后在安装驱动程序时型号显示为SCX-3405,经仔细查看打印机的外包装及打印机正面和背面的标识,发现表层标签是SCX-3401,被覆盖的标签型号却是SCX-3405,与所购买的打印机标识型号不一致,价格便宜上百元。于是,覃先生到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购机款并进行赔偿。
崇州市消协崇阳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3月28日,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之规定。最后,消协促使某数码产品经营部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购机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600元,成功地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的规定调解了一起欺诈消费者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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